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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大国资监督之法 守三秦百姓共同财富——《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明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后,全国首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决策部署,加强监督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创新。”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杨学军说。

  通过严格法律责任和强化问责倒逼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文件因篇幅限制,对一些具体工作只能作原则性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结构更加科学严谨,内容更加全面具体,表述更加准确规范,更具有操作性。”杨学军说,“《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才顺利出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并细化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审议重点。

  《条例》还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后果,通过严格法律责任和强化问责,倒逼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法依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切实提高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质效。

  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规范性可读性可审性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才能为人大监督打好基础,让人大监督有的放矢。因此,《条例》完善了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和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表体系和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作出细化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吴方略表示,《条例》根据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特点,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重点内容以及所附报表的种类与内容要求,提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性、可读性、可审性。

  《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当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除了听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这种基本方式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审议情况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当按规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后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六个月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从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科学性、民主性出发,《条例》还规定了邀请代表和专家参与、信息公开、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制度。”吴方略说。

  严重问题责令整改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的保障作用,《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作出的重大投资决定、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安排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富刚表示,《条例》还设置专章对相关问责作出专门规定。规定了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等问责工作的内容;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不全面、数据不清楚、报表不规范,或者未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数据信息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连通,以及审计部门审计不准确等严重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整改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我们将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年组织的全省性会议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审查指标体系,细化审查监督内容,用好用活各类监督方式方法,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富刚表示,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组织制定好本届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全面推进省、市、县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联网监督工作等,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记者 秦骥)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0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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