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当心 “毒”家配方的“保健品”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1

  当心 “毒”家配方的“保健品”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药店老板获刑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药店经营者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药店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性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食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下游参与者多数为通过网络销售的个体或者是无经营资质的零售商。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本案的裁判告诫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从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张静之 张静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28/272277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