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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法挖砂的坑洞消失,原地修复已不可能,咋办?法官:被告去岸边种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1

  遭遇非法挖砂的坑洞被河流冲刷消失,原地修复已然不可能,那生态修复该如何完成?3月28日,记者从成铁中院获悉,该院在巡回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便遇到这一难题。最终,法院采取替代性修复方案,判决被告在涉案水岸坡补植复绿,以实现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破解了该难题。

  

  2020年3月至5月,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在位于汶川县三江镇的“索桥河坝”河道中挖取砂石售卖获利。阿坝州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盗窃案过程中发现了二人的挖砂行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3月28日,成铁中院在汶川县公开 开庭巡回审理了该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成铁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李瑶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发现,两名被告的挖砂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原本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当时挖砂的坑洞因河流冲刷而消失,原地修复已然不可能。合议庭认真研习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业知识,与汶川县水务局等部门充分讨论研究,商定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由水务部门组织人员勘查,出具《三江镇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河道生态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提交专家咨询。

  

  最终,法院参照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综合治理的环境资源空间保护模式,采取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当庭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在“索桥河坝”水岸坡栽种柳树10株、万年青50株、菖蒲水草500株,利用植物根系加固河岸,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以实现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法官说法

  

  河砂是河流体系的重要部分,过度开采河砂,不仅污染水质、损坏河床、影响河道安全,也会对流域水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该案的承办法官徐晓双介绍,和其他环资类案件不同的是,该案的难点在于挖砂的坑洞消失,在原地进行生态修复已不可能实现。法院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创新审判方式,从河堤受损延伸到水域生态空间整体恢复,判决被告在案涉同地段异地种树。这既是对涉案河堤生态环境整体修复的一种弥补,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的又一次全新尝试。

  

  那么如何测算水环境的破坏量,种多少树呢?经《方案》测算,挖砂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和一定量下树木根系能够固定的水土量相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索桥河坝’水岸边栽种柳树、万年青、菖蒲水草等。”徐晓双介绍,之所以选择柳树、万年青、菖蒲水草等植物,就是因为它们的根系比一般植物发达,有利于实现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两名被告通过挖砂获利1.5万元,但法院并未简单判定赔偿,而是以修复替之。徐晓双告诉记者,环资类案件的办理,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贯彻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让破坏者将损害的生态真正得以修复。

  

  近年来,成铁中院在环资案件的办理中,施行“四合一”审判,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恢复性执行均由该院环资庭负责。徐晓双透露,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环资庭或将与当地水务局合作,督促被告在补植过程中保证水草的存活率。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31/272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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