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来电求助,来电人李某称其因未成年时曾有犯罪记录,导致就业受阻。该院“阳光·冰凌”工作室收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检察官详细了解,发现李某未成年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于犯罪记录未被封存,导致求职就业时受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明确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李某的犯罪记录发生在2007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时未有明确立法,故未封存。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明确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予以封存。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的情况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对此,河北区检察院深入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司法机关对李某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向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年少失足犯罪,迷途知返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可以帮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河北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更好地帮助曾经失足的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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