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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涉水情况 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1

  6万余元买来的二手车过了户才发现是泡水车,买方气愤之余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前,天津三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认定卖方隐瞒车辆曾涉水的行为构成欺诈,除了退还购车款外,还要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款。

  2021年8月,李先生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价格为6万余元的二手车一辆。协议约定,七日内经权威机构鉴定,如有重大事故、水淹、火烧,买方有权提出全款退车,不得添加任何附加条件。同时,合同备注甲方保证车辆正常过户,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甲方包过户。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向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支付了购车款,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配合将车辆过户至李先生妻子名下。2022年4月,李先生和妻子想要出售这辆车时,经查询发现车辆曾经因水淹出险,李先生基于上述事实认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构成欺诈,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因此成讼法院,李先生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合同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李先生车辆的真实信息,影响了李先生真实的购买意愿,但同时由于李先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双方解除销售合同,李先生归还车辆,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退还买车款,并赔偿李先生损失五千元。但李先生认为自己买车后对车辆的修整改装就花费一万余元,因此上诉至三中院。

  三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汽车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李先生应否获得三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方,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对于其所出售的二手车辆负有全面核实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在李先生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显然与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客观情况不相符,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全面核实义务,而其作出“无水淹”的承诺足以对李先生购买涉案车辆造成误导,应认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构成欺诈。综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予撤销,李先生应返还案涉车辆,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应返还购车款项。同时,鉴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李先生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在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承担的三倍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ynrwwa7942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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