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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升级二次涉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晓璐 陈丽莲

  同一家店铺,不同经营主体,同一个实际经营者,在不同时间段被公证侵权,构成重复起诉吗?

  日前,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拼多多店铺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对此给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某茶叶站系1511897号“安吉白茶 ANJIWHITETEA及图”、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有权人。

  2022年4月18日,某茶叶站发现,安溪A茶业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销售一款绿茶,在商品介绍中未经许可突出使用“安吉白茶”等标识,并以此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溪A茶业公司直呼冤枉。安溪A茶业公司认为,王某丽是安溪A茶业公司和B茶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某茶叶站曾起诉过王某丽,本案起诉安溪A茶业公司,两者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实际为升级前后的店铺,属于同一家网店;且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属于同一个,某茶叶站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另一起涉诉案件的实施主体为2021年10月26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安溪B茶叶店,被诉侵权行为取证于2021年7月30日;而该案中实施主体为2021年10月20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安溪A茶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取证于2022年4月18日,虽然前后两个涉诉主体的实际经营者均是王某丽,两个拼多多店铺系店铺升级关系,但是两个案件的法律主体、侵权行为取证时间均不同。

  虽然两个案件的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属于同一个链接,但店铺经营主体已经发生变更,两案所涉的侵权主体不同,且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所体现的销量从1.5万件增长至1.8万件,被诉侵权规模扩大,故该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件焦点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溪A茶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商品详情展示图中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销售的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茶叶,类别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特定品质产生混淆,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案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德化法院一审判决安溪A茶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茶叶站经济损失15000元。安溪A茶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德化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换个“马甲”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若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符合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结果的要件。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两个案件的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属于同一个链接,但店铺经营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原告对新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法官指出,该案中,被告虽然设立了新的商事主体并更换了新的店铺名称,但其当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置于网店商品链接、详情介绍、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的经营行为仍然会造成公众混淆,从而错误地识别商品的来源,构成新的侵权情节,权利人当然可再次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所隐藏的风险,若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将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302/27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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