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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不成 赌气拒付抚养费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4

  探望孩子不成 赌气拒付抚养费

  法官: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余艳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外一方就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日前,南靖县人民法院女子速裁团队调解了这么一起因探视未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2020年6月1日,蔡某与韩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由蔡某抚养两个女儿,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韩某享有探望权。

  但韩某仅在支付3个月抚养费后便再未支付,2023年1月,蔡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而韩某则表示,未支付抚养费是因为离婚后,蔡某未配合其行使探视权,双方因为孩子探望问题多次引发纠纷甚至报警,其一气之下才未再支付抚养费。

  “不能探望孩子不可以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虽然双方离婚,但是与孩子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对此,南靖县人民法院女子速裁团队的余法官针对矛盾焦点,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探望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协助探望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

  最终,蔡某与韩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同时就探望权如何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

  探望权的形成与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支付抚养费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更不能互为前提。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双方可以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协商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308/27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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