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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上糟心事 法官支招免烦恼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4

  □福建长安网记者 周雯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魏蓉

  去年夏天“雪糕刺客”一词走热,消费者用其来形容一些高价雪糕平时“藏”在冰柜里,待结账时才发现其价格高得超出预期,感觉“被宰了一刀”。此后在社交平台,还出现了“水果刺客”“文具刺客”等,反映出消费者对一些价格虚高的“普通商品”的讽刺。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日前,记者邀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力群法官盘点“划线价条款”、以租代售、二手物品交易、网络购物退货等消费者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为广大消费者支招。

  情形一: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别“认栽”

  “原价980,现价98!”网购平台上,不少产品页面中存在两种价格,一个是标价较高“划线价”,一个是标价较低“活动价”,二者差距数倍,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等消费者收到货后,往往发现产品质量与“划线价”不匹配,却不知如何维权。

  法官释法

  “‘划线价条款’是指虚标原价,可能涉嫌欺诈行为。”张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没有标注或标注不规范、解释不清晰时,要询问“划线价”具体含义,并保留聊天记录,作为日后维权证据。

  “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在格式合同中十分常见,但并非所有预先拟定的条款都属于无效。张法官表示,认定霸王条款主要看合同条款合理性,以及商家是不是对合同条款内容向消费者作充分解释说明。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一共有三种无效情形:一是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比如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像商家作出诸如“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离柜后责任自负”“签收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商家享有单方解释权”等声明,明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可以认定系无效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商家提出格式条款,可以依法主张条款无效。如遇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益。

  情形二:买到翻新二手物品 涉欺诈三倍赔偿

  有群众表示:“我在手机店花3000多元买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在买之前,店家再三保证不是翻修机。收货时我发现手机屏幕有划痕,颜色也不正常,甚至还有电池维修服务记录。我该怎么维权?”

  法官释法

  张法官表示,手机、平板这类二手物品是否存在翻新、维修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商家有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若二手物品与商家宣传明显不符,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手机款并按款项总额3倍进行赔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范的是经营者,个人转卖闲置物品不属于经营者,若出现上述情况是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但仍然可以要求退还款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这时候法院是综合考虑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经营活动。

  情形三:以租代售物美价廉?小心变相强买强卖

  现在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于追求物美价廉的服务取向,以租代售物品大多也都是年轻人喜欢的数码产品,当消费者无法全款购买物品时,商家“0首付”等噱头特别容易让消费者跳坑。

  法官释法

  对此,张法官分享了一个典型案例:有消费者向商家租用一部新款手机,约定总租金是4800元,按月支付租金;约定逾期7天未支付租金,双方租赁服务关系将自动转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最后按约定款7800多元买断租赁设备。

  由于双方约定买断价超出成本价六成,买断价定价标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承办法官援引相关规定,将买断价进行了调整。

  张法官说,此类案件,商户存在变相强买强卖、设置阴阳合同等嫌疑,客观上极易导致消费者违约。在此提醒大家,在权利受损时,与商家或平台合理沟通,或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情形四:网购消费引纠纷 电商平台要担责

  随着外卖平台的兴起,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入驻商户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无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法官释法

  张法官强调,外卖平台须对入驻餐饮商户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针对违法商户应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否则平台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商家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他人加工为由拒负责任。

  “我们认为,入驻商户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将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张法官提醒,商户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针对直播间卖货跑路无处维权问题,张法官解释,直播平台负有认证直播间运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定义务,因此遇到卖货跑路的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由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五:七天无理由皆可退?四类商品例外

  为促进消费,不少网购平台开通 “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官释法

  张法官介绍,“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几种例外情形:一是量身定制商品,此类商品很难再二次销售;二是鲜活易腐商品,鲜花、生鲜等商品易变质,商家承担过高风险;三是数字化商品,在线下载或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等商品一经交付,消费者可通过复制、安装等方式实际使用这些商品;四是报纸及期刊类,此类商品具时效性,消费者阅读后退货,等于无偿使用,且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同时要注意,购买盲盒、赌石等全拼运气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张法官表示,消费者已知其存在风险性,一旦购买经济损失需自行承担。他告诫网友,此类商品购买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情形六:“医美”事故太糟心 留存证据是重点

  “要是整形整容导致身体以及精神受到伤害,能不能主张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有群众提出医美类问题。

  法官释法

  张法官解释,当事人是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选择美容服务,具有较强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特征,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医美机构以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特征,一般认为机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如果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医生资质条件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是可以认定其存在欺诈,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可以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

  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在消费时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凭证,发生纠纷后,能体现和商户协商过程的证据也应该注意留存。

  张法官呼吁,消费者要注意维权理性、限度,要考虑维权成本,避免意气之争,为了维权把自己的工作、生活弄得一团乱就得不偿失了。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不要因为自己被侵权了就对商户肆意辱骂甚至打砸,这有可能构成违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322/28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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