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优惠券已经成为消费者热衷、商家主推的消费形式。消费者使用在商家自营或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优惠券、代金券,往往能享受到更低的折扣和更优惠的价格。然而,也有商家给优惠券“层层加码”,设置一系列限制使用条件,甚至临时修改优惠券使用规则,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日前,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优惠券使用规则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某酒店为促销推广,于2021年10月推出“秒杀”套餐活动,10张券为一套,共计999元。同时,明确标明使用限制: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不可折现、不可在节假日及特殊推广日(如圣诞节、情人节)使用。
李先生于优惠活动推出的第二天,先后多次购买了这套优惠餐券,却在当年12月24日使用时被告知不能使用。原来,在11月1日,该酒店将限制使用条件修改为不可在节假日及特殊推广日(如平安夜、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等)使用。李先生认为,酒店临时更改限制使用条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消费欺诈,要求酒店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于往年“平安夜”多次举办了大型活动,其明知消费者对“平安夜”这种特殊时间能否在酒店使用“秒杀”自助餐券十分关注,但其推出秒杀活动时未将“平安夜”标识为特殊推广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酒店在自助餐券的“秒杀”活动中,存在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因此,法院判决该酒店退还李先生未消费餐券面值,并3倍赔偿李先生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该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某自助餐券费用799.2元,并支付赔偿款2397.6元。
该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认为,酒店模糊标识秒杀自助餐券限制使用条件,且在未对消费者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秒杀”自助餐券的使用规则,侵犯消费者权益,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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