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车主保养时发动机受损 法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负全责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郑先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做保养,因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机油滴漏造成发动机损伤,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郑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维修车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某汽车服务公司对车辆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郑先生汽车修理费1556元、车辆贬值损失30535.17元、交通费2000元,某汽车服务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将车辆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

  

  2021年5月,车主郑先生通过小程序为其轿车在某公司预订保养服务,选择了更换空气滤芯、深度清洗空调等服务,花费服务费656元。

  郑先生当天晚上开车至南五环附近发现车辆发动机舱冒白烟,停车后立即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联系拖车将车辆拖回店里。双方对车辆损坏和维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单位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因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保养操作失误,机油滤清器接口垫封闭不严漏机油,造成发动机损伤。根据企业《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标准》,标的车属于中度B级伤损,由于发动机受损及维修不当,发动机性能存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车辆驾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大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车辆因本次事故存在贬值损失的情况,事故后贬值损失为30535.17元。

  被告当庭表示车辆已委托案外人修好,但未在指定期间提交大修竣工合格证等文件。原告称车辆目前仍有抖动等状况,无法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为原告郑先生提供车辆保养服务过程中操作错误,机油滤清器接口垫封闭不严,车辆漏机油并最终导致发动机受损,被告对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完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对受损车辆已履行了维修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义务,并在履行后出具维修合格证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3/t20230322_164881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