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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小疏忽惹大祸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停车,开门,下车。看似简单的几个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夺命“开门杀”。近年来,“开门杀”类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何谓“开门杀”?简单来说,就是机动车的驾乘人员在停车后未对外部环境进行观察就开门下车,导致行人或车辆躲闪不及,与车门撞击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若随后经过的其他车辆避让不及,则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近期,朝检君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开门杀”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9日,王某某开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站附近,到达目的地后王某某罔顾禁停标识,在禁停路段停车后未观察后方情况就突然打开车门,导致骑电动车经过的李某某来不及刹车,撞上王某某车门,李某某连人带车摔出后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提起公诉。

  朝检君提醒

  车门不是“任意门”,避免“开门杀”悲剧上演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机动车驾驶员要严守交通法规,不得在禁停路段违章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机动车驾乘人员在开门下车前应先观察车辆前后左右来车、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

  3.驾乘人员还可采用“荷氏开门法”,即开车门时总是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从而减少视觉盲区。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害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303/t20230318_1648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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