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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执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2

  吉林农业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学费标准继续执行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号)、《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相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成本调查结果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吉林农业大学申请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予以批复,具体详见附件。

  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内需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你们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核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303/t20230310_867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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