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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故意曝光“维权”可取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网络故意曝光“维权”可取吗?

  

  法院:应采取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之一,但网络曝光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因使用网络故意曝光的方式维权,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2年8月,原告饶某与被告李某通过某交易平台认识并完成买卖宠物猫的交易,但李某认为饶某售出的宠物猫携带病毒,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通过饶某微信朋友圈和所在大学贴吧收集饶某相关信息,制作成视频并编辑文字内容,发布到某音、某博等网络平台,引发负面评论。

  

  饶某遂向邻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邻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因买卖宠物猫产生纠纷后,被告李某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应采取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李某使用网络故意曝光的方式维权,编辑、发布的内容及引发的网友评论具有强烈的侮辱、贬低原告饶某人格的性质,给饶某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饶某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删除侵权视频,在网络平台用其账号就案涉争议事实向原告饶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按照判决内容删除了侵权视频,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在相关平台发布了致歉声明。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有以下几点: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而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最后,除了要考虑前述要件外,还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吕晓玲 黄思静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雍剑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07/271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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