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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展遇“不可抗力”,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近年来,因疫情防控需要,线下演出临时取消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退票的热度也居高不下。消费者的关注点不外乎这三问:门票怎么退?能全额退吗?其他损失谁来承担?

  那么,疫情对于哪类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哪些责任可以免除?当事人不能履约时又负有哪些义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W先生在M文化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价值398元的展会VIP礼包票,内含该公司原定于2021年8月1日举办的展览活动门票以及用户个性化定制的周边礼包。然而就在开展前一天,M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紧急公告:因受疫情防控升级影响,展览活动取消。

  随后,该公司在官网上的退票说明中声明:将对所有从官网购买VIP礼包的用户提供基础门票118元票价退票服务,并将礼包内包含的所有礼品进行邮寄。

  W先生收到了退还的118元基础门票费和邮寄的礼包后,认为M公司应全额退还票款并承担其交通费、住宿费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W先生便将M公司告上了法庭。

  M公司认为,因其在2021年7月31日清晨紧急收到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通知,故活动的取消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且,公司当日午时就在官网、各社交平台上发布声明,并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了实时通知。此后,基础门票的等额金额已经退还,VIP礼包内包含的个性化定制商品也已邮寄给W先生并显示签收。至于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不属于争议合同的内容,故不同意W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W先生与被告M公司之间已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展览活动开展前日,M公司紧急收到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通知,致使活动取消。因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聚众性,故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对于此类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M公司在收到疫情防控通知后,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各位购票人,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因此,M公司不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此后,M文化公司组织购票人进行退票处理。由于VIP礼包中含购票人定制商品,且按购票人的定制完成制作,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此外也含相应非专属定制的纪念产品,M公司为此有相应的支出,故遵循共担风险、利益平衡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W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杨说法

  1、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方如何确认?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相应的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仅系信息提供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平台。对于合同相对方的确认应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订单等合同载体确认。本案中,W先生系通过电子订单方式与M公司订立合同,并向M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故两者系本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2、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由于会展类活动一般具有明显的聚众性,故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对于此类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此不可抗力是活动组织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当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47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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