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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5

  各市级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切实解决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难题,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现就市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

  二、 基本原则

  (一)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创新方法、优化路径、简化程序,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压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压实部门监管职责,稳妥推动社会组织有序退出。登记管理机关依申请受理注销登记事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清算工作;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社会组织注销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征求其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指导其开展清算工作。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快清除“僵尸型”社会组织,优化我市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提高社会组织整体发展质量。

  (四)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进一步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为有活力、有实力、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让渡有利空间,降低社会组织领域风险。

  三、 注销工作程序

  (一)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开展清算工作,工作内容应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清算组成员一般由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财务负责人、社会组织会员代表等人员构成。主要负责发布清算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结业务;清理社会组织的债权和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并在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已脱钩且资产权属关系界定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社会组织,需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社会组织清算后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获取批复文件。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的批复文件。文件中应载明认可该社会组织的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法人即告终止,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须报送的审批材料

  社会组织要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双重管理)、清算报告书(包括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公告、剩余财产移交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五、特殊情形办理指引

  有注销登记意愿或依法被撤销登记,但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无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销工作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采用特殊情形办理方式。

  (一)简化内部决策程序。因负责人辞职、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法定人数等原因无法依照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做出注销决议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或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通过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会员、理(董)事告知本社会组织注销的决议。

  (二)委托代行相关职责。法定代表人因病逝、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签署相关材料的社会组织,需提供不能签署的证明材料,同步提出由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工作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或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执行。

  (三)增加信息公告路径。因银行账户冻结或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公告费用的社会组织,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官网“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就拟注销且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等信息免费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委托开展清算审计。因银行账户冻结或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清算审计费用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付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算审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同步提交《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履行特殊情形注销程序的过程中,若存在利益相关方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形,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确认,应终止此项工作,按正常注销登记程序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区可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 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申请表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参照样本)

  3. 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2023年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ZWGK5878/ZCFG9602/zcwj/202302/t20230220_6112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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