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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案!医保局作为第三人追回医保基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如何保障快速、有效追回医保基金垫付款项,守护老百姓的“救命钱”?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直接向医保局返还医保基金垫付费用11.59万元。据了解,该案系成都市首例医保部门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主动介入侵权诉讼、追回垫付医保基金的案例。

  

  2020年2月3日,原告黄某骑电动车在小区地下车库行经一处积水路面时,车辆打滑倒地,黄某头部受伤严重,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7.2万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支付19.3万元。出院后,黄某以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致其发生事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流区法院发现物业公司极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存在医保基金垫付医疗费用的追偿问题。如仅将案件信息抄告医保部门由其自行追偿,后续将增加各方当事人诉累。经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后,法院按照此前与医保局建立的《关于建立司法审判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长效协作机制的意见》,向医保局发出法律意见,建议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医保局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之诉,提出由责任方直接向其返还垫付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相关法律明确了医保基金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但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追偿,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事发前已知地面湿滑存在风险,但仍未实质性解决积水问题,未摆放警示标识、安全保障设备或进行围挡处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折算医保基金为其垫付的在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为11.59万元。《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提高医保基金追偿垫付费用的效率效果,双流区法院将第三人之诉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判决物业公司向黄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5.12万元、向医保局返还垫付费用11.59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将11.59万元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医保局指定账户。

  

  (周艳飞 张虹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22/2712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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