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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湖北法院有哪些亮眼成绩?一起来关注这场新闻发布会吧!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年来湖北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长江司法保护新格局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出席发布会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周佳念介绍,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两年来,湖北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党中央推进长江大保护决策部署的战略意义,认真落实湖北省委“扛牢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长江司法保护新格局。

  强化责任担当,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省法院先后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行动纲领。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推进会,联合相关单位成功举办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并通过《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展现了守护长江母亲河的使命担当,受到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聚焦执法办案,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两年来,全省法院审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903件、民事案件3735件、行政案件4102件,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57件。各级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省法院先后发布《湖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白皮书》《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指导中基层法院更新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荆州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多个案件,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获评优秀业务成果。

  夯实基层基础,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省法院在本级及5个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向基层延伸。2021年2月,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子,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环资审判队伍,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体系。各地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73个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为开展恢复性司法和法治宣传提供载体。

  健全体制机制,执法司法协调联动不断加强。全省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主动作为,推动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机制。两年来,省法院与湖南、江西高院,与河南、陕西高院等签署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指导相关中基层法院建立汉江、梁子湖等重点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印发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流域执法司法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在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时,周佳念重点解读了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某农牧公司某银行某市分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决定案和省法院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等3件案事例。他表示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是从湖北全省各地上报的50多个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中,按照严格程序,经过多次筛选确定下来的。案例7件,涉及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污、非法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长江干流和汉江流域;事例3件,体现三级法院在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发展大局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类型广泛丰富,代表性强,充分展示了湖北法院实施长江保护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所做的司法努力和发挥的特殊作用。

  周佳念表示,湖北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省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作出更大贡献。

  中央驻鄂新闻单位和湖北省、武汉市的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现场提问,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副庭长陈茁、李伟分别作答。

   稿件来源:湖北高院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zfgg/4499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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