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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还会难查清吗?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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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向笔者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相关内容。

  

  婚姻纠纷中,财产问题是很多当事人最看重的诉讼利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意图侵占对方财产份额或者意图通过债务冲抵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婚姻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对掌握主导权一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举证十分困难,确权难度很大。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一规定,让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次成为法定义务。

  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下文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随后,1月5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河子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陕西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西安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意味着我国关于婚姻权益保障相关法规的司法实践向前迈出了新的一步。

  应依法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是聚少离多没有感情了才选择离婚。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将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2月7日下午,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刚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张女士告诉笔者,虽然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财产明细,但她总觉得对方可能会偷偷“藏钱”,却没办法去查证。

  面对疑问,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解答道:“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需要前往法院进行起诉,并且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夫妻双方要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1月1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婷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浮某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淡漠,郭某将浮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浮某婚后一直未工作,对于郭某的收入情况不了解,案件办理中可能会面对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工作。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同时也为提高庭审效率,承办人将制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向他们告知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其中涉及房产的规定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月8日,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韩梦说:“不是所有要离婚的夫妻都需要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当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的夫妻协议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携带一份尊重离婚当事人双方意愿的离婚协议书,里面就包括了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如果在无法达成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就可能需要前往法院。”

  雁塔区法院法官童晶晶说:“以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让财产调查过程更简便高效,在诉讼当中要求双方申报财产,但并没有强制力。本条所规定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明确了申报财产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同时,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不如实申报,又被对方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出来的话,相当于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该条款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但现实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往办理离婚纠纷案过程中,当出现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法院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星说。

  让弱势的一方多了一份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对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助力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若妇女处于弱势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则无疑为她们增添了更多保障。

  临潼区妇联干部常菁告诉笔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后,我们妇联第一时间组织了学习,我认为该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相关规定特别有用。在基层,来妇联求助的妇女大多是弱势群体,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离婚案件中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申报、合法分割并不清楚,该法律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后期妇联应如何让更多妇女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夫妻财产申报令,常菁也表示,首先要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对条款细节开展解读;其次就是让法律真正走近需要帮助的妇女身边,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培养她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8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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