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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 精神慰藉不能缺席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8

  

  “法官,我儿子外出务工,女儿远嫁,都不管我了,你说我这日子该怎么过啊?”老人王某哽咽地向法官诉说自己的难处。

  赡养老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赡养老人仅仅是满足老人的物质需求就足够了吗?2月7日,笔者从临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法官上门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

  原告王大爷年逾古稀,老伴已去世,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王大爷虽与儿子居处一院,但儿子常年在外打工,生活起居只能靠自己解决;女儿远嫁外地,也不来探望。如今王大爷身患多种疾病,无奈之下,他将子女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并不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好方法,调解才是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途径。鉴于老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出行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王某家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千辛万苦养育你们成人成家,如今日子越过越好了,不能忘记父母恩情……”法官的话语渐渐感化了2名被告,他们当场表示今后一定会照顾好父亲。最终老人与其子女达成协议,由儿子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让老父亲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安享晚年。

  法官介绍,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此可见,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二者同等重要。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要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老年人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需要,使其开心愉悦。

  (胡子龙 冯磊 惠亚洲)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8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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