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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 侵害名誉要担责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8

  

  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一部分,许多人喜欢用发布视频的方式分享自己的生活,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有可能引官司上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月3日,笔者从白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发布抖音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

  李明(化名)在理发店烫染头发后,因烫染效果不理想与理发师发生争执。经过协商,该理发师为李明的头发进行了修护。修护后,李明仍不满意,就在自己抖音账号发布否定评价以及贬低该理发店言论的视频作品。该视频点赞数、评论数、收藏数及转发量较大,播放量达20余万次。该理发店实际经营人陆续接到亲属、朋友、同行及客户的电话,给理发店声誉及实际经营人工作、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该理发店遂将李明诉至法院。

  审理

  白水县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案件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意删除涉及原告的抖音作品,并口述道歉声明录制成视频发布到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消除影响以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取得原告谅解。

  点评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抖音作为一种可发布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在公共平台表达自己的机会,但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因此,公民应该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任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建锋 贺泽宇)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8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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