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市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案例:露宿高架桥下的老卢有“家”了
2022年8月23日,徐汇区救助管理站得到线索,一位老人在一处高架桥下露宿。闻讯后,救助管理站第一时间派出巡查小队赶赴现场。与老人沟通后得知,他姓卢(化名),现在无身份证、户口簿,也不记得身份证号码。此外,他爱人已经去世,有3个儿子,但与大儿子断绝来往,另外两个儿子也联系不上。为了找寻老卢的家人,尽早落实安置工作,徐汇区救助管理站多线并进、多向发力。
在家属方面,老卢的大儿子明确表示,父亲从未照顾过家庭,不愿赡养。老卢的朋友则介绍,老卢与另外两个儿子的关系也不佳。户口查询方面,徐汇区救助管理站协请公安部门对老卢进行人脸比对,但在身份、户口方面没有找到突破口。又联系新疆方面,核查老卢在新疆插队时的户籍,也没有结果。至此,甄别工作陷入瓶颈。
今年1月初,老卢感染了新冠病毒。正值寒潮,救助管理站除了看望、送饭外,还带老卢前往医院就诊。安置问题迫在眉睫。
在司法部门的牵线搭桥下,徐汇区救助管理站咨询了公证部门有关意定监护相关事宜,并经老卢本人同意,选定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意定监护人将其安排入住在一家养老院。2023年1月17日,老卢和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老卢的意定监护人定期向第三方监督机构徐汇区救助管理站汇报监护情况。公证程序结束后,老卢在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护送下,正式入住养老院。1月底,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养老院看望老卢。他面色红润,表示最近身体好多了。
延伸阅读:我国法律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
什么是“意定监护”?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这是“意定监护”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制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首次对意定监护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
意定监护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包括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监督人。
被监护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自主选择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是指由被监护人自主选择且受被监护人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意定监护关系生效后,代理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利。
监督人由被监护人预先设定,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对意定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意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人身事务(生活照管、权益维护)、医疗护理事务(就医、护理、疗养)、财产事务三大部分。
此外,关于“人身专属性事项”,如器官捐献、婚姻收养、遗嘱继承等事项比较特殊,应以意定监护协议为主要文件,简要提及器官捐献、婚姻收养、遗嘱继承等人身专属性事项的安排。同时,就该类型事项签署详细的附件,并尽可能地进行单独公证。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可视情况编制《财产目录》,明确被监护人的财产范围。
意定监护关系中的监督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监护人在法定范围内,比如父母、配偶、子女;意定监护由自愿协议达成,意定监护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朋友、邻居等)或者组织(如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监护业务的社会组织等)。
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与遗嘱遗赠的区别
遗嘱遗赠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遗赠人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意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活着的时候,按照意定监护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意定监护人≠财产继承人,如无特殊约定或特殊身份,意定监护人不能继承财产。
在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不仅可以对自己死后财产进行处置、安排,而且还可以提前对自己失智失能之后,关于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等事宜进行安排和选择。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注意事项
首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被监护人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最后,意定监护协议一定要进行有效公证。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必须要公证,但是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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