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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售卖婚前房产购婚后房,夫妻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1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秀敏

  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等原因选择离婚,此时不仅要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时还将涉及到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现实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一种情形便是夫妻一方售卖婚前个人房产用于婚后购房,双方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该问题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刚与小娟(均为化名)于2020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21年5月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2年3月,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小刚认为其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出售后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是由其负担,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该房产的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其,该财产应当归其所有。

  因此,小刚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归其所有。小娟则认为离婚调解书中未约定案涉房产由小刚单独所有,同时该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分割时其应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小刚、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小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首付款,并负担了每月的按揭贷款。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小刚对婚姻是真诚的,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小娟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故案涉房产不宜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小刚所有,扣除剩余房贷后,酌定由小刚补偿小娟14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刚不服,提起上诉。南平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购买于小刚与小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首付款由谁支付。小刚认为首付款均是由其支付;而小娟则认为其于2021年3月、4月间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小刚转款合计12万元,系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小刚,应从小刚2021年3月转账给小娟的首付款中予以扣除。

  二审庭审中,双方对2021年3月小刚转账给小娟的39万余元系小刚售卖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并无异议,且亦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根据在案证据,小刚与小娟在婚前、婚后均有较为频繁的款项往来,小娟提出其支付给小刚的12万元系首付款,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作为首付款支付的39万余元系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案涉房产时应予以扣除。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房屋归小刚所有,该房的剩余贷款由小刚负担,在扣除剩余房贷及小刚个人财产后,小刚应向小娟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多数夫妻离婚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案中,小刚、小娟在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的性质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但该案房产分割的特殊性在于小刚将售卖婚前房产的款项作为婚后购房的首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小刚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处理类似本案的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出资款项的来源与性质,若存在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支付,该部分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先予扣除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再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09/26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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