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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时撞伤他人,哪种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进行体育运动时,参与者之间磕磕碰碰常有发生,若一旦造成严重损伤,责任谁负?日前,威远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据悉,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原本是同事。原告诉称,2022年2月12日20时,原、被告和公司部分职工在公司篮球馆打休闲篮球。因在无身体对抗的情况下,被告在原告身后使用不必要的危险动作导致原告左眼上下泪小管断裂,左眼眼睑裂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8500元。

  

  该案经调解案结事了,但该案中发生的情形在生活中却并不少见。不少人认为,篮球运动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发生碰撞不可避免,应视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可以不用赔偿。

  

  那么,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哪种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哪种情形不用赔偿?

  

  对此,威远县法院法官李文英结合本案以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据此规定,打篮球过程中的身体冲撞是否合理,是侵权人对他人的损伤是否需要担责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作为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明显超出了打篮球的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高波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余力)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01/270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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