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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科目三属于犯罪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日常生活中,大家往往会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然而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虽然由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组织,但是它依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你以为代考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只是作弊行为吗?不,这种行为其实属于犯罪!

  案情

  2022年10月2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代替考试罪案件。

  2021年1月,在西安市一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考生高某有事提前离开。因考生缺考会影响驾校考试通过率,高某所在的驾校工作人员张某遂安排其认识的驾校招生工作人员陈某代替高某进行考试,但在下车离开时被巡考民警发现。

  宣判

  2022年10月24日,长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涉代替考试罪案件。鉴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遂以2名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点评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机动车驾驶具有潜在危险性,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拿到驾照,不仅破坏了考试规则、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也会对机动车驾驶员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驾校工作人员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应该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帮助学员考试作弊,给社会带来不确定的危害因素。

  (杨扬夏子 林升春)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8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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