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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内民政发〔2022〕119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了《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2月26日

  

  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的目的及原则

  通过约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约谈的对象

  约谈对象主要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等),或该社会组织负责人所指定的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三、启动约谈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主要情形如下:

  (一)不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不开展党的工作的;

  (二)被投诉或举报且经初步核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四)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五)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召开理事会、决策议事等)活动的;

  (六)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的;

  (七)净资产低于原始基金、开办资金的;

  (八)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轻微的;符合法定注销登记条件,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接受捐赠、资助,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的;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二)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的行为、问题。

  四、约谈准备

  (一)通知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社会组织约谈时间、地点、主要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告知。

  (二)明确约谈人员。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且须安排主谈人和记录人。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五、约谈实施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约谈内容进行陈述;

  (五)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六)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按手印。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按手印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六、整改处置

  (一)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可以在约谈记录上作出整改承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二)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进检查其整改情况。

  (三)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验收。

  (四)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七、其他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也可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三)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内容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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