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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发改委“两优”清单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各盟市发改委,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提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下放外部事项)》和《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现随文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外部事项

  将自治区本级办理的外部事项办理渠道继续向下级延伸,没有保留必要的坚决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采取代收转办的方式进一步减权。经梳理,下放外部事项33项。

  核准转备案1项:自治区内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直接下放6项: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备案;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项目备案;涉及肉牛饲养的畜牧业项目备案;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跨盟市信息基础设施备案;设备采购类项目备案(地方专项债)。

  部分委托管理1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5000-20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代收转办25项:汽车整车项目备案;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创业投资企业备案;5000万元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出具企业债券专项意见;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0.1亿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的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列入自治区批复相关规划的地方高速公路网和跨盟市普通省道网项目核准;不跨境的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和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核准;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核准,以及其余内河航运项目的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列入国家规划的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除国务院核准的特大型主题公园之外的其他类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列入国家规划中除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地方城际铁路项目,以及其余列入自治区规划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的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非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同行段)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石化项目核准;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等现代煤化工项目核准。下放事项全部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承接,为企业和群众就地办理提供便利。

  二、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此次“两优”专项行动中缩减至15个工作日;评审环节法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延长后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二)境外投资项目许可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事项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7个工作日内备案缩减到3个工作日内受理、5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对接委托实施事项

  委托实施主要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权力委托给下级部门实施,双方签署授权委托协议,下级部门以上级部门名义行使权力,上级部门负责将受委托部门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开展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本次“两优”专项行动中,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20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盟市相关部门管理,请积极与节能主管部门对接此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代收转办事项

  “代收转办”主要指由下级部门政务服务窗口代上级部门登记(预审)线下来件,通过邮寄、线上传输等方式将办件转递至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完成后续审查、决定、送达等工作。本次“两优”专项行动中,我委将25个事项交由盟市相关部门代收转办,请收到企业和群众的线下来件后,及时传递给自治区发改委相关处室。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承接各类下放事项办理工作,委托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并不能再次委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接收下线来件。自治区发改委将不定期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下放事项开展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附件:1.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下放外部事项)

  2.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fgw.nmg.gov.cn/xxgk/zxzx/tzgg/202301/t20230111_2213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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