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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的评标活动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我们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推行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工程建设评标活动中,招标人通过委托非本单位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部分评标专家长期担任非本单位招标项目或者长期担任某一招标人或某一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招标人代表,这类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率过高,导致存在操纵评标的潜在风险较大,甚至处于易发、高发状态,进而影响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要求,补齐配套制度机制短板,夯实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代表选派条件和相关评标行为。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管理工作新形势,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尽快出台我市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规范要求已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一)《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条 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五)《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 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被查实不具有与评标专家同等的对口专业水平,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拒绝更换,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予以更换。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招标人信用记分,直至取消招标人两年内派出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六)《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常态化征集的通知》(渝公管〔2022〕20号)

  一、申请入库条件:(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在申请单位注册)。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条九款和一份授权委托书,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选择条件、评标行为、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主要规定了《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二)选派条件。主要规定了选派招标人代表必须满足:一是要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在本单位购买养老保险,防止委托“专职业主代表”。二是应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熟悉业务和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具有与评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是要求不低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水平,也就是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不低于8年。四是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

  (三)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招标人代表不得从事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不准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二是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接受任何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是不准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影响评标公平公正。

  (四)责任追究。根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一是招标人代表不符合选派规定的,应及时更换。二是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标人或纪检监察机关。三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招标人信用记分,直至取消招标人两年内派出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jd/202301/t20230130_11547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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