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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23年01月18日 )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1.出台背景

    2021年8月,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3.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的同时,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水厂自用水率、供水负荷率等约束性指标,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

    二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促进社会珍惜和保护水资源。

    三是促进城镇供水水质提升。建立有利于推进供水设施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维修养护的价格机制。核定供水价格时,充分考虑水质达标、用水保障等因素,促进供水企业提高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

    4.具体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价机制

    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结合供水成本规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具体范围、核算方法。建立了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监管周期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若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2)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从支持民生和公益服务出发,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回灌井用水”按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为倡导节约用水,将洗车、洗浴、饮料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纳入特种用水范围;明确居民水价阶梯的级差设置和“一户多人口”政策,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并对合表用户水价、转供水价格等做了具体规定。

    (3)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明确供水价格由《上海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定价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成本监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公开供水成本。

    (4)水价执行与监督

    明确供水企业应当多渠道公示各类水价及取、供水量等信息,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明确用户应当缴纳水费的义务,规定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水费补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5)规范收费行为

    明确新增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由建设单位承担。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除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其供水安装工程及延伸服务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已移交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养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gw.sh.gov.cn/fgw_zcjd/20230118/a6b0adeed12a4e649355d9369b4b9e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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