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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成老龄子女债主,还可要求多少赡养费?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子睿

  欠债还钱、为人子女者赡养父母,这两者都是理所应当的事。而当母亲成为女儿的债主,女儿已过退休年龄还在履行债务时,母亲又可要求多少赡养费?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审结了这么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关某向法院诉请女儿林某向其支付往年赡养费、医药费、养老院费用等共35万元,并要求林某向其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元等。林某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其家庭条件困难,并且每月须向关某还款4000元,已无力支付赡养费。

  经承办法官了解,2021年7月,关某曾起诉林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自2021年9月起,林某每月向关某偿还借款4000元。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原告关某生育5个子女,均已成年,林某应承担关某赡养费的1/5。但林某现已达到退休年龄,缺乏劳动能力。另外,关某尚对林某享有债权10万元,现该债权债务正在履行,该债权能够间接反映关某的赡养需求和林某的经济能力。林某在诉讼中表示愿意以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关某支付赡养费,在关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每月负担800元赡养费明显低于林某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该赡养费承担已臻合理。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每月向关某支付赡养费800元,对关某超出上述部分的赡养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费的支付应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该案中,判决林某每月以800元的标准向关某支付赡养费,不仅基于林某自身意愿,还综合考虑了关某的赡养需求和林某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能力等情况。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130/2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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