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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闽山闽水映初心

  ——福建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记者 周雯 郭佳文

  千峰竞秀,百川争流。生态文明指数位居全国前列,森林覆盖率连续43年位居全国第一,巧夺天工的山海景观、禀赋优越的生态资源和鲜明深厚的文化底蕴,绘就美丽福建新画卷。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大道如砥,逐绿前行。近年来,福建法院充分发挥好“两山”理论孕育地实践地的区位优势和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健全完善生态司法组织、制度、保护、共治“四大体系”,持续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多项生态司法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实现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社会发展“高素质”协同并进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探索创新

  激活“绿碳+蓝碳”双引擎

  “滥伐树木危害生态环境,我自愿认购96吨林业碳汇,弥补造成的损失。”2022年11月8日,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在南靖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过科学测算和法官释法析理,被告人深刻意识到自身错误,在承担森林管护责任的同时,自愿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两倍认购其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林业资源,还降低了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造成了‘看不见的’碳汇损失。”南靖法院法官游艳表示,在涉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而以往 “补种复绿”等直接修复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

  近年来,随着“碳中和”“碳达峰”上升为国家战略,各地法院主动将“双碳”理念融入审判实践,南平法院探索适用引导被告人认购“一元碳汇”项目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三明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或“林业碳票”等方式弥补碳汇损失,龙岩法院率先制定出台全省首个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形成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

  作为新型修复方式,无形的“碳汇”损失如何量化,亟需科学、统一的测量方法。为破解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林业碳汇损失“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2022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的基础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原则、实施流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碳汇损失赔偿方式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规范和细化操作,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全省范围内统一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制度。

  “工作指引可操作性强,不仅让碳汇损失赔偿有法可依,更让当事人能够直观地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一线办案法官深感有益。

  除了森林,海洋也是一座巨大的“碳库”。随着人类活动“触角”不断向海洋延伸,海洋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蓝碳,即海洋碳汇,在实践中面临着交易渠道匮乏,开发能力、研究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和挑战。

  山海相连,向海而兴。为破解司法实践难题,漳州中院成立全国首个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研究中心,联合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闽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共同出台《漳州市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连江法院出台《在刑事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海洋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方案》,形成海洋碳汇补偿融入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依托近海渔业养殖、涵养红树林等方式吸收二氧化碳进行替代性修复。

  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东山法院双碳生态巡回法庭创新“净滩护海”修复模式,向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全国首批“净滩护海令”,引导被告人从“非法捕捞者”向“净滩护海员”转变。针对盗采海砂案件,连江法院首创引导被告人自愿以购海洋碳汇2万余吨进行代替性生态修复。这些是探索蓝碳司法修复模式的生动实践。

  专业审判

  全面构建生态保护体系

  龙岩长汀曾是我国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县份之一,失火烧山、盗砍滥伐、非法采矿案件频发,草木不存,一片赤色。

  1991年,长汀法院作出全国首起由失火被告人在火烧山迹地上更新造林的有益判决,探索“补种复绿”修复方式,迈出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的第一步。几十年不懈探索,全省法院在实践中摸索出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固坝填石等多种修复方式,将修复范围从山地、林地延伸至河湖、海域、矿山等领域,而今又将修复范围进一步拓展到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领域。

  近年来,福建法院逐步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最严格、最严密生态司法保护体系。福建高院深化建章立制,突出审理机制、规则创新,针对性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如量刑建议、生态恢复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构建从刑事到民事、从实体到程序等较为全面的生态环境审判规则体系。

  放眼全省,莆田法院“木兰溪”流域巡回审判,龙岩法院生态审判“三三”工作机制,宁德法院“1+4”诉源化解机制……从公益诉讼到生态修复,再到专家智库等16项工作机制,“福建经验”硕果累累,26项体制创新与成功案例入选《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数量居全国法院首位。

  目前,全省设有5个集中管辖法院、77个专业法庭,各级法院在河长办、林业站、景区管理处、湿地保护区等设立法官工作室200余个。全省大力推进闽东北、闽西南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区建设,构建起共饮一江水、共抓大保护新格局。

  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环保、林业、矿产、水利等诸多领域,具有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如果没有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等支持,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半信半疑。

  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整合地质矿产、海洋渔业、畜牧兽医等11个生态领域、43名中高级职称专家在涉生态案件中指派生态领域技术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对技术问题和修复方案作出专业判断。对比同类案件,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的鉴定周期平均缩短60至90天,鉴定费用平均降低30%至50%,降低生态案件维权成本,实现受损环境原地修复,提升生态环境审判司法公信力。

  传承保护

  为城市留住文化根脉

  泉州刺桐古城,见证宋元时期“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繁华图景;福州三坊七巷,浓缩半部中国近现代史;三明万寿岩遗址,追溯20万年前远古文明……福建文化与自然遗产丰富,特色鲜明。而随着城市不断开发建设,一些古建筑、古文物面临被破坏的隐患。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城市留住历史文化根脉、为百姓守住中华民族之魂?

  “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近年来,福建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举司法之力,助推我省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创新发展,全力呵护自然珍宝、擦亮文化瑰宝、守好传家之宝。

  2019年11月,全国首个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福州古厝与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以福州市上下杭、三坊七巷、梁厝这3个巡回办案点为依托,打造古厝纠纷化解“半小时工作圈”,并构建历史文化遗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险预防、司法保障的“一体保护”机制体系,凝聚多重力量为古建筑文明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历史文物云集,泉州鲤城法院织密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网,揭牌设立海丝史迹保护巡回法庭,并聘任12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和3名专家陪审员,参与疑难案件研讨、调解、判后答疑,为泉州市22个文化遗产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起特色司法“保护档案”。

  福建、浙江两省四地法院签署廊桥保护司法协作意见,寿宁法院建立“司法+行政+N”廊桥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廊桥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合议庭”。“廊桥”变身“巡回法庭”,现场审理以案释法,让廊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深扎根群众。

  目前,全省设有2个遗产保护巡回法庭,9个专门合议庭,在世界遗产地、文化街区、古村落、生态保护区设有150个司法服务点。

  新时代大潮澎湃,新征程气象万千。福建法院深刻领会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新思想、新理论、新部署和新要求,进一步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正创新、接续努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让中华大地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绘就最美中国。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shiyuzhili_0111/25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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