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团体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资格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王某是李某的大女儿。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王某担任其监护人,并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李某办理了继承事项。李某分得继承款40万元,但王某并未将这笔款项存入李某名下的账户,而是存入了她儿子的名下账户。在这笔款项到账后仅仅五天,王某便将其中30万元转给他人,后来王某的儿子又多次使用该账户进行个人消费提现。不久前,李某的小女儿、王某的妹妹以王某侵犯被监护人权益为由,向河东区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庭经调查发现,本案立案时涉案账户内余额已不足1万元。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不但不能维护被监护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度晚年,反而擅自处分李某的财产,还任由其子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已不再适宜监护李某。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王某的监护资格。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介绍说,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意味着监护人不仅拥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被监护人通常都是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无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监护人出现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这一案件的最终解决,不但体现了法律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yannch98230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