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1号)精神,稳定和扩大我区汽车消费,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释放居民消费潜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促进汽车消费恢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
自治区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取得成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发改委_收费处
就业消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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