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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提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相关要求,推动减权放权、优化工作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部分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一)将原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权限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5000-2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委托由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办理。

  (二)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和节能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好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加强委托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做好委托项目节能审查与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衔接。盟市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工作应与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衔接。

  (三)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督检查、节能监察等方式,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开展节能验收,切实抓好节能审查意见落实。

  二、精简压缩自治区节能审查流程和办理时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节能审查办理流程简化为在线申报、初审受理、第三方评审、审查复核和批复办结5个环节,常规办理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1. 在线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所在盟市发改委同步报送项目节能审查初审意见及相关支撑性材料。

  2. 初审受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盟市发改委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受理和委托评审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3. 第三方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改节能报告和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

  4. 审查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符合产业准入政策、对地区节能目标影响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步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审查复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5. 批复办结。对审查复核通过的项目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对审查复核未通过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的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充分认识调整优化节能审查权限,绝不是放松节能审查管理。要认真落实委托项目节能审查直接责任,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高质高效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结合实际,健全节能审查工作机制,加强节能审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三)加强管理监督。完善项目节能审查调度管理机制,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委托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各盟市发改委应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节能审查政策执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等问题突出的,将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视情收回委托审查权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节能审查政策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附件:XX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XX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统计表(模板)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所在盟市旗县(园区)

  所属行业

  总投资(亿元)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节能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设计能耗(当量值,万吨标准煤)

  设计能耗(等价值,万吨标准煤)

  “十四五”预计新增能耗

  能耗指标来源(万吨标准煤)

  增加值(亿元)

  单位增加值能耗

  化解能耗影响措施

  批复时间

  备注

  削减能耗存量

  原料用能

  新能源消纳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原文链接:http://fgw.nmg.gov.cn/xxgk/zxzx/tzgg/202301/t20230104_219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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