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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完美”转移财产 获刑1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张某某一边当着“老赖”,一边私下收回别人的欠款想“完美”转移财产。没想到,自己的小聪明却招来了牢狱之灾。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9月,成都中院就高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归还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二人并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高某于2019年3月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双流区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张某某的房产,并向高某分配19万余元。此后,张某某一直未归还剩余债务,法院也暂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双流区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张某某与另案被执行人葛某某之间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为逃避本案执行,在法院已将其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冻结的前提下,张某某要求葛某某将和解金额共计42万元转入了案外人林某某的账户,后林某某又将其中40万元转到张某某所持有并使用的户名为“李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上。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张某某,询问其钱款的去处,张某某始终拒不履行。

  

  同月,张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双流区法院执行人员挡获,对其司法拘留15日。随后,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2022年4月,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双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明知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尚未履行,故意转移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开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夏倩茹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104/2689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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