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在缓解企业资金需求矛盾,降低金融部门信贷风险,促进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金融部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贷款担保合同存在不完备的情况,致使某些信贷资金周转慢、效益差,出现资金沉淀。
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某些信贷人员素质差,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少,造成许多贷款担保主体不适合或担保能力不足;二是贷款人以同一抵押物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而抵押物的价值远远低于贷款总额,造成银行利益受损;三是一家单位为多家贷户提供贷款担保,企业所担保的贷款总额远远超过其本身资产总额,担保之责难以履行;四是贷款单位拥有两个或多个名称,相互申请贷款,相互担保,加剧金融借贷风险;五是某些企业间互为担保来解决双方各自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以此达到互保互贷的目的;六是“人情贷”“关系贷”“金钱贷”,给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贷款;七是某些贷款虽有抵押担保合同,但合同中抵押物的数量、牌号等详细特征记载不明确,造成履行担保困难;八是个别信贷员工作不认真,在贷款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或提起诉讼,从而使担保人免除责任。
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金融部门部分贷款不能收回,或者不能按期收回。为抵御贷款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不妨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强信贷人员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从而做到依法借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认真执行自主放贷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贷” “关系贷” “金钱贷”,保证信贷资金的回收和使用效益;二是完善金融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强“贷前调查” “贷时审查” “贷后检查”三查制度。贷前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经济实力等进行认真调查,贷时审查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有无漏洞,贷后检查贷款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检查担保资金和抵押物品的保管情况,及时收取有关证件,防止担而不保现象的发生。到期借款,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及时向担保人催收,由担保人偿还;三是要提高金融企业领导、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四是严厉打击担保贷款中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担保贷款中的贿赂、欺诈担保等金融违法行为从严惩治,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五是对已造成的逾期未收贷款,金融部门应尽快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方式,多渠道予以清收,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六是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审理好借贷纠纷案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大力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使金融企业依法收贷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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