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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2年12月-2023年3月

  二、抽查范围

  全区性社会组织中以社会服务机构为主,抽查审计60个左右的社会组织。

   三、抽查内容

   对社会组织的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相关账簿进行抽查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四、抽查审计重点

   (一)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收费情况。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

   (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据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检查党建、项目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查找是否存在党建缺失、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

   (四)支出及关联违规情况。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五)公益项目情况。检查公益项目开展情况,并重点抽查脱贫攻坚、慈善医疗救助等项目。检查项目中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募捐,是否存在违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等情形。

   (六)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情况。检查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情况,并重点抽查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资金在社会组织以外账户收支等情形,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七)资产管理和投资情况。检查资产状况和投资决策机制,重点抽查重大投资项目,检查社会组织在投资中保障自身和公众利益的情况。

   (八)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重点抽查公开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抽查是否与年度工作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部分一致。

   (九)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了平台。

  (十)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要求的情况。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在成立登记时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情况。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请被抽查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提前准备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我厅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名单(第一批)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2月23日

   

   

   

  (联系人:范舒慧,电话:0991-2861400)

  

  

  附件: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名单(第一批)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ca/tzgg1/202212/99b0575b54a64ce0a144d620be5861c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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