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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培训选拔机制 提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素能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机制,建设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是保障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力量,是审判执行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院队伍素能。
   

  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应采取等级管理,明确晋升路径和职业前景,对稳定队伍具有现实意义。要根据人民法院职能特点,结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交流机制,拓宽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有《司法辅助人员通则》,对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模式进行了细致安排与设计;内地有的法院也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若干等级进行管理,如能统一形成制度化等级管理体系最为理想。晋升应当本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实绩考核、群众公认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
   

  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薪酬,分试用期工资和正常工资。因为聘用制人员属于合同制,招录单位完全有自主确定薪酬的权利。聘用制人员的底薪,以及各个等级薪酬的差别,应因地而宜。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薪酬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薪酬低一些,完全取决于当地的财政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试用期满,要进行考试和考核,合格的进入定级程序,不合格的依照合同规定进入解聘程序。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要进行平时考查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查主要是出勤、纪律、工作态度等,年度考核主要是工作业绩,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应制定考核细则)。每年所在团队的法官都要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全面评价,作出年度工作鉴定,形成考核档案,为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试用期转正和晋级提供依据。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满一年一轮岗(包括试用期)。如按照三年一晋级,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就会在三个审判团队或三个庭室工作,并通过严格考核,得出该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是否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或晋级资格的结论。
   

  在全院创优争先活动中,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除了不参加优秀公务员的评比外,在立功受奖以及各项业务评比中,只要为法院作出了贡献,就有资格作为评选的主体,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晋级。为法院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缩短晋级年限;对违反纪律或出现其他错误的人员,若触犯合同解聘条款的,依合同作出解聘处理;若所犯错误尚不够解聘条件的,应当给予警告、诫勉谈话、停职、延期晋级等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llyj/202212/4f13f8c49ead44658c373c85f67d6a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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