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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恋爱半年转账30余万 法院:女方需偿还本金及利息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张先生与杨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内,因女友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钱,张先生先后通过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向杨女士转款30余万元,后二人分手,张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未果,遂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尚欠借款2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杨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先生诉称,二人于2018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分手。二人相识期间,杨女士以公司做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其也陆续偿了还部分款项。2019年2月,二人经对账确认剩余欠款金额为24万元。张先生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偿还剩余款项,杨女士均置之不理,张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

  杨女士称二人是恋人关系,因公司投资需要,张先生为杨女士周转资金,所以二人确实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但是张先生起诉的款项不全是借款,其中还包括了二人的房租、张先生赠与杨女士的款项和二人共同进行投资的款项。

  法院经审查案件事实认为,杨女士依据转账凭证、对账单及微信聊天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杨女士认可实际收到涉案款项,二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虽然杨女士表示涉案款项并非都是借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最终法院根据二人提交的证据核算后依法判决杨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3万多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二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当前社会情侣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频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在恋爱期间,双方基于信任往往不会签署书面借款凭证,但仅有转账记录并无法直接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一旦进入诉讼,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为避免恋爱关系结束后产生新的债务纠纷,一定要针对恋爱期间的借款留存必要的证据。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12/t20221227_1644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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