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一定能得到房子吗?请听法官详解!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在民间借贷中

  有的出借人为了实现债权

  愿意用以房抵债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欠款

  出借人凭借以房抵债协议

  能否得到房屋?

  借款双方约定

  签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以房抵债

  为何合同被认定无效?

  借款到期后

  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屋

  能否直接用来抵债?

  什么样的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

  实现以房抵债,需要避开哪些误区?

  

  借款时

  约定好以房抵债协议

  不属于抵押担保

  没有法律效力

  债主不享有房屋抵债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以房抵债协议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等典型担保,也不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不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自愿把房子抵债;第二个条件,房屋的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第三个条件,借款人没有其他任何外债;第四个条件,借款人将房子腾出交给债主,并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

  属于法律上的让与担保

  债主享有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保障借款能顺利偿还,实质上是为借款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这是一种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在法律上称做让与担保,也就是借款人把房屋所有权形式上让渡给出借人,如果到期偿还了借款,就将房屋所有权再登记回借款人名下。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从合同,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到了债主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主享有了抵押担保法律效果中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的房屋

  经评估拍卖后

  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即使预先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也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属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地位常常有优劣之分,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会违心、或者不情愿地答应出借人的一些条件,比如承诺把房子直接抵给出借人。另一方面,抵押的房子市场价值通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债权的金额,以房抵债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由于借款双方对抵押房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同意折价处理房产,只能走强制执行程序,房产经评估、拍卖后优先偿还了债主。

  点击观看完整视频

  借款时,怎样的以房抵债才靠谱?

  

  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0/2022-12/18/content_1270008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