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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为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协作配合职能作用,严格操作规程,织密兜牢救助保护网,市民政局联合市高法、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现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的相关内容条款,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职责;2021年6月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职责。继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后,民政部联合相关国家部委出台《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等文件。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对象更加精准,保障措施更加坚强有力,保障质效更加暖心。

  实践中,导致儿童陷入困境情况复杂多样,既有因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重病、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监护缺失情形,也有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正在接受治疗、被隔离观察或者参与相关应对工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还有遭受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以及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危险状态。面对新问题、新挑战,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和救助保障工作,进一步理顺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精神,也是本市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的制定的全面性、指导性的文件。

  二、发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4、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5、《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

  6、《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7月以来,市民政局对困境儿童存在的问题开展了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对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和吸纳,保证了政策制度的衔接,形成《操作规程》初稿后,向各区民政局、相关市委办局和部分街镇反复沟通征求意见。9月至11月,召开了六次区级专题座谈会,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操作规程》。2022年9月8日,再次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达成政策共识意见一致。10月8日,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对《操作规程》公示7天,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达成意见一致。10月25日,市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了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由八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监护和保障等救助保护措施。

  第二部分为原则要求。开展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三部分为发现报告。分为一般报告和强制报告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为应急处置。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临时照料措施方式。

  第五部分为临时监护。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安置方式,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根据不同情况划分按救助保护方式。

  第六部分临时监护终止。临时监护终止的条件

  第七部分长期监护及终止。民政部门依法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者依法经收养评估后,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第八部分为工作保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212/t20221215_6057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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