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本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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