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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民警刚救回被卖男婴 母亲又将其卖出……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曾昌文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然而,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打工的一对年轻夫妇却两次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的父母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孩子母亲有期徒刑5年6个月,孩子父亲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5年。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意外怀孕无力抚养 夫妻抖音“送”娃

  

  2020年10月12日,家住自贡市的阳某、蒋某夫妻二人在抖音上刷到了一条“送养”亲生孩子的信息后,蒋某当即与发布者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商量孩子“送养”的具体事宜。

  

  信息发布者黄某梅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打工,她告诉蒋某,自己和老公杨某广之前已经有了两个女儿,现在肚子里的孩子也即将临盆。由于抚养3个小孩经济压力较大,夫妻二人商量决定待腹中胎儿出生后将其“送养”至条件较好的家庭。经过见面商议、微信沟通,双方约定以7.2万元“送养”待产婴儿,以及“送养”方式、时间、地点等事宜。

  

  10月27日,蒋某夫妇按照约定将黄某梅接到自贡市待产。同日,蒋某向黄某梅支付宝转款1万元。同年11月2日,黄某梅以蒋某的身份信息入住自贡市妇幼保健医院,次日产下一子。11月5日,蒋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梅转款6.5万元。黄某梅出院后,杨某广将其接回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家中。黄某梅住院生产期间的花费全由阳某、蒋某夫妻支付,新生儿由二人带回自贡市的家中抚养。11月27日,黄某梅与蒋某签订一份《收养协议》。

  

  随后不久,黄某梅因娃娃取名问题与蒋某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在微信上互怼。在蒋某的警告和威胁下,黄某梅于2020年12月18日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东安派出所投案自首。龙泉驿警方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黄某梅进行立案侦查,考虑到黄某梅尚在哺乳期,警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新生婴儿被公安民警解救并归还黄某梅、杨某广。

  

  再次出卖儿子 妈妈与买家“假”结婚

  

  今年2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梅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刚施行不久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承办检察官认为需要对黄某梅、杨某广的家庭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以便对于其开展教育指导。就在检察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上门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孩子并没有在黄某梅夫妻身边。对于孩子的去向,黄某梅夫妻俩闪烁其词。

  

  事有蹊跷,检察机关当即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接到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通知后,龙泉驿警方立即对该案开展补充侦查,结果令人大惊失色。

  

  2021年2月5日,在民警将新生婴儿归还黄某梅、杨某广夫妻后,孩子由奶奶在照顾抚养。2021年3月10日,黄某梅、杨某广到自贡市妇幼保健医院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孩子的名字做了更换。但不久后,夫妻二人又动了卖儿子的心思。

  

  2021年4月初,黄某梅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彬后,便与张某彬商量见面协商买卖儿子一事。

  

  2021年4月8日,张某彬带上妻子,与黄某梅和孩子的奶奶在龙泉驿区某花园餐厅见面,商谈买卖儿子一事。孩子奶奶按照黄某梅、杨某广事先商量的结果,向张某彬夫妇提出需要给付8万元的“营养费”,且需要支付现金,双方现场未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黄某梅与张某彬电话协商,最终确定以6.6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出卖给张某彬。为避免招人耳目,黄某梅向张某彬提出以“假”结婚的方式将儿子过户到张某彬户籍上。

  

  4月16日,张某彬夫妻将尚不足半岁的孩子抱回家中抚养。5月3日,张某彬向黄某梅转款1.6万元。6月10日,张某彬与妻子离婚;6月15日,黄某梅、杨某广离婚;6月16日,黄某梅与张某彬登记结婚;6月18日,孩子过户至张某彬户口下,并更名;7月28日,黄某梅与张某彬离婚的同时,张某彬向杨某广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

  

  在黄某梅与张某彬结婚登记期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

  

  蒋某、张某彬等涉嫌收买儿童,将根据情节另案处理。

  

  构成拐卖儿童罪 夫妻二人均获刑

  

  今年7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黄某梅、杨某广犯拐卖儿童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梅、杨某广作为新生婴儿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两次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黄某梅提出,其是迫于经济压力才将第三子送养,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出卖;杨某广表示,第三子是意外怀孕,并非是以出卖为目的,确实是因为家庭情况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梅、杨某广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两次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广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第一次犯罪中,黄某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广在两次犯罪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梅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被告人借送养之名,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自愿”买卖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221/268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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