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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掌掴男童 冲动付出代价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上门掌掴男童 冲动付出代价

  律师提醒:“护犊心切”切忌“以暴制暴”

  □莆田长安网记者 徐林煌

  “对不起,我没忍住,但是我确实忍不住了!”11月8日,江苏南京一男子掌掴男童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原来,该男子鲁某某因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戳破头皮,上门讨要说法。其间,鲁某某突然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又与男童祖父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其推倒致腿部骨折。

  随后,#男子掌掴幼童#等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目前,当事男子鲁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也已提前介入此案。

  鲁某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人们对于如何解决孩子校园矛盾的讨论仍在进行。鲁某某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家长应如何处理孩子之间的校园矛盾?孩子在学校受伤,校方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对此,记者邀请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郑凯泉律师,解答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热点回顾① 根据南京警方通报,鲁某某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其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祖某某(64岁)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问题: 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经鉴定患者的伤情等级为轻伤及以上,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此事件中,鲁某某上门掌掴男童并推倒老人祖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祖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鲁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鲁某某还需对男童及祖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热点回顾② 网上流传的视频中显示,祖某某见孙子被殴打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问题: 祖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祖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鲁某某针对男童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仍具有攻击意图,祖某某担心男童受到伤害,对鲁某某的侵害行为予以制止,并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祖某某的行为可定性为正当防卫,并非双方互殴。如果鲁某某针对男童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不具备攻击意图,则祖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热点回顾③ 11月9日晚,网上再次传出一段视频显示,在祖某某家中,疑似鲁某某家属上门致歉,一度向祖某某家人跪下请求原谅。有人提出,如果鲁某某一方取得男童一家的谅解,并积极赔偿,双方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问题: 什么是刑事和解?此案有无和解可能?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目前对鲁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尽管严厉,但还留有余地。该案事出有因,是因为孩子间的问题产生冲突,两家人也无其他恩怨矛盾,后果也不是很严重,检方有可能不会批捕,鲁某某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期间,若双方冷静下来协商,就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如果鲁某某一方积极赔偿,获得对方出具的谅解书,此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可能会从轻、减轻处罚。

  热点回顾④ 事件的起因在于南京某幼儿园两 名学生在校内因争抢玩具时发生扭打,鲁某某的孩子在此过程中,被另一孩童使用尖锐利器致后脑勺擦伤。

  问题: 父母如何履行法律职责和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不受欺?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法律赋予了家长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权利与义务。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该事件中,鲁某某上门掌掴幼儿并推倒老人致其骨折,已经从“保护”发展成“伤害”。家长的一言一行,都是给孩子的示范和标杆,当家长或是孩子周边的人经常使用暴力,孩子会产生一定的模仿效应。所以对于家长来说,首先要保证自己不用暴力的方式对待孩子。而当孩子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通过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热点回顾⑤ 事发之后,幼儿园班级微信群中曾对此事进行了讨论。有家长质疑称,绳子、尖锐利器是否是幼儿园的物品,园方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其还表示自己孩子在前段时间被不稳定的攀爬架砸伤。也有家长表示,最近孩子们相互打闹,小磕小碰情况频发。

  问题: 如果孩子在学校因同学受伤,该由谁负责?园方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次事件中,致伤一方的孩童作为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鲁某某的儿子头被擦伤,鲁某某可向致其伤害的男童的监护人追责。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于该起伤害是在幼儿园中发生的,如果园方无法证明其已妥善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为人父母者,在得知孩子在校内被同学打伤,必然担忧着急,想要为其讨说法。但切忌“以暴制暴”。以暴制暴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将矛盾激化,导致事态升级,最终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在处理涉及自己孩子的校园矛盾时,应平心静气地听孩子讲述事情原委,联系班主任及对方家长、孩子还原真相,判断矛盾性质,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这不仅能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孩子,还能帮助矛盾双方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这才是化解矛盾的上上之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18/2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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