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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情我不愿!面对3000万欠款,法官如何破合同履行的僵局?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造成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尚未至约定的期限。一方说,因对方不及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应当解除合同。另一方以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各持己见,这该如何是好?

  多次上门讨债无果无奈告上法庭

  原告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热电有限公司达成共识后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煤炭供应周期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销售煤炭36万吨,共计价款1.1亿多元,而被告自2021年1月至8月2日仅陆续支付原告8千多万元,尚欠货款3千多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一方强烈要求解除合同一方主张继续履行

  “我方按时按量为被告供应煤炭,被告却不及时付货款,这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了,恳请法官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欠款3千多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50多万元,并解除合同吧。”法庭之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态度强烈。

  

  “我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付款行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无权解除该合同,应继续履行供煤义务。”被告不甘示弱地说。

  “合同约定合作期限是5年,不到1年,被告就这么不讲诚信,之后更没保障了,我方不想以后重蹈覆辙,合作就到此为止吧。”原告仍坚持己见。

  “合同约定的供应周期到2025年,而原告自2021年8月5日就不供应煤炭,我方被迫采购高价煤保证生产,原告也有违约,不过我方愿意补齐欠款,保证日后按时付款,希望双方都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作出让步。

  解不解除合同?法院依法、依事实确认合同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沫煤,双方所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自觉履行义务。

  原告按约提供沫煤,被告未能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责任。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煤款3千多万元,属合理请求,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对此数额均无异议,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结合本案实情,被告迟延履行债务构成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剩余煤款3千多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0多万元,并解除双方合同。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就必须履行,非经法定或约定条件,合同不得解除。若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对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8/2022-12/23/content_12701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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