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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和申请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精神,为做好2022年全区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申请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实已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按照《27号公告》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需对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核实以下情况:

  一是有无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七种情形之一;

  二是有无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的三种情形之一;

  三是有无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的两种情形之一。

  (二)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完成以下工作:

  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附件1),同时携带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21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实。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核实已确认资格的本级社会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2021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2021年度(年检)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等材料。

  二是提供拟取消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是向盟市民政局反馈初审意见,并上报相关核实、佐证材料。

  (四)各盟市民政局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

  一是审核汇总本地区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的相关核实、佐证材料。

  二是认真填写《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二、申报2022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凡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以及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比,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以下简称《18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该比例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符合《18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2022年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202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工作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填写《202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3),同时携带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二)初审把关。按照“谁登记、谁初审”的原则,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验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是在附件2的初审意见栏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附件2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盟市民政局。

  (三)汇总上报。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一是审核本辖区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的社会组织初审材料。

  二是汇总填写《2022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附件4)。

  (四)确认发布。年底前,在审核汇总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完成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确认和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上一年度的核实结果,向社会发布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四、报送要求

  (一)原在盟市、旗县登记并已移交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基金会,此次核实、申报及初审工作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完成。

  (二)因受疫情影响,已接受2022年评估等级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此次核实、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待2022年评估等级结论出具后,未评定为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各盟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务于11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自治区民政厅。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报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核实情况以及2022年的申报审核情况。

  二是报送《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和《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同时提供拟保留和拟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材料。

  三是报送《202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和《2022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同时提交社会组织2022年申报材料。本地区社会组织没有申报的,盟市民政局须在空表上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 系 人:李佳

      联系电话:0471-6964376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6号楼928室

  邮箱地址:124578743@qq.com

   

  附件:

  

  附件1  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docx

  

  

  附件2  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3  202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1).docx

  

  

  附件4   2022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1).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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