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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关于《自治区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请相关单位对实施方案、服务指南、流程图、各类表单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2022年1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电话:0471-6610867

  传真:0471-6945018

  邮箱:nmgmztsw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婚育“一件事

  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指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生育登记、户口登记信息婚姻状况变更及符合条件的夫妻头口落户全过程“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实现全程“一次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政务服务由政府供给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坚持系统观念,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精简办事材料、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共享数据,将公民婚育事项办理“多部门”“多流程”整合为“一件事一次办”,形成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

  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全区群众办理居民婚姻登记时,同步办理夫妻户口迁移、户口登记信息婚姻状况变更、生育登记公民婚育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一站式服务,让公民婚育“一件事”办理“最多跑一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联办机制

  建立民政牵头、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多事联办、一体服务的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协同联办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推广公民婚育“一件事”联办服务,并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等部门的业务协同。负责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至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告知当事人联办服务事项,当事人办结婚姻登记后,告知当事人公民婚育“一件事”联办服务办理方式。公安部门负责根据平台推送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户口业务相关办事申请材料审批,对符合变更/落户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以窗口领取或快递的方式下发办结证件;不符合变更/落户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原因或补齐相关材料后到窗口办理。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平台推送相关业务数据,进行生育登记审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指定窗口自取或快递寄送的方式下发生育登记服务单。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完成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系统建设,归集相关业务数据,并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系统,实时推送相关数据,做好联办事项调用相关数据或电子证照应用工作。将公民婚育“一件事”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专窗,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申报渠道,并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二)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联办工作模式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姻登记后,现场告知公民婚育“一件事”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或现场申请的方式提交联办申请:

  1.线上办理:线上可通过政务服务外网“一件事一次办”专栏申报公民婚育“一件事”,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系统实现申报材料数据共享、汇集业务相关数据,由各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实现业务联办。2023年10月底前全部实现公民婚育“一件事”线上联办服务。

  2.线下办理:在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窗,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姻登记后,申请人赴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一件事一次办”专窗提交联办申请,通过统一接件受理,后台分发审批,申请人自取或邮政快递送达,实现“最多跑一趟”“最好送一次”改革。2022年12月12日全部实现公民婚育“一件事”线下联办服务。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是推动政务服务向由政府供给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服务载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加强加强组织领导,建全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协同完成公民婚育“一件事”建设,并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全面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改革,按照各自职能整合、事项联办的改革要求,加强工作协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同步开展公民婚育“一件事”宣传有关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多方位加大宣传,不断提高公民婚育“一件事”联办服务社会知晓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评价监督。通过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好差评跟踪分析处理等方式及时了解群众对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开展功能、流程、内容的持续优化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便捷性和体验度。

  

  附件: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指南

附件            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指南

  婚姻登记机关办结结婚登记后,告知当事人公民婚育“一件事”联办服务,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方式办理。具体联办流程如下:

  1.服务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通过“一件事一次办”专栏(登录内蒙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一件事”办事窗口,提出公民婚育“一件事”服务申请,联办信息将通过“一件事一次办”系统实时推送至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委,办理后续联办事项。

  2.户口登记信息婚姻状况变更及夫妻投靠。

  (1)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当事人实行户口登记信息婚姻状况变更事项联办,公安机关接到办事信息后,自动获取结婚登记相关信息,对户口在本辖区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以窗口领取或快递的方式下发办结证件。

  (2)结婚登记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夫妻投靠落户事项联办。申请落户联办后,公安机关接到办事信息后,自动获取结婚登记相关信息,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符合变更/落户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以窗口领取或快递的方式下发办结证件;不符合变更/落户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办申请人原因或补齐相关材料后到窗口办理。

  3.生育登记。结婚登记当事人可自愿选择生育登记事项联办。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批,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以窗口领取或快递的方式下发办生育登记服务单。

  以上流程供参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

  

  

  

  

  公民婚育“一件事”流程图

  

  注: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投靠落户事项联办。申请落户联办的,系统将申请人夫妻双方信息和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办事系统推送至公安机关,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完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到窗口办理。

  公民婚育“一件事”申请表

  婚姻登记信息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民族

  

  户籍地址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民族

  

  户籍地址

  

  结婚证字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户口联办信息

  办理下列户口联办事项:

  户口登记信息婚姻状况信息变更

  夫妻投靠落户  是 £   否£

  落户辖区派出所:_________(被投靠方)现申请将______(投靠人姓名)的户口投靠至______(被投靠人姓名)户内。

  生育登记信息

  办理生育登记:

  是£   否£(需二孩登记,请填写以下一孩相关信息)

  孩子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如未登记可以不填)

  抚养关系:

  申请人签字

  确认信息

  申请人已承诺上述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转发至: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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