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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办函〔2022〕312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为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工作,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2年年末到期;

  (二)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

  (三)登记设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向税务部门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尚未取得批复;

  (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且在有效期内(登记未满两年的除外);

  (六)按规定每年参加年报年检(申报当年登记设立的除外),且属于慈善组织的已在“慈善中国”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属于非慈善组织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七)理事会按时换届或者延迟换届超过3个月后已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延迟换届;

  (八)现办公地址与登记、公开的办公地址一致或者变更办公地址超过3个月后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二、申报对象范围

  申报对象范围为具备基本条件且符合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下列社会组织:

  (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二)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其他社会组织。

  三、申报方式

  自认为属于申报对象范围的社会组织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1份,见附件1);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慈善组织除外,须加盖申报单位章);

  (三)《2020年度—2021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1份,见附件2)(1份);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材料(复印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已向税务部门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尚未获得批复的,应提交申请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章)。

  四、报送材料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材料时间:2022年11月30日前

  (二)报送材料方式:

  1.申报单位将应报送材料的word版(即可编辑版)及盖章pdf扫描版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cssgc@mzt.gxzf.gov.cn。

  2.申报单位将盖章纸质材料直接寄送到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联系人及电话:徐国纲,0771-2805733;蓝彩娜,0771-2441757。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二)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作为审核依据。提交的2020年度—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未反映其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占比情况的,将视为无审核依据。

  公告查询请登录民政部官方网站,网址:

  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pc/content.jsp?id=14194&mtype=1。

  

  附件:1.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docx

  2.2020年度—2021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docx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tz/t1330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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