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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州(市)民政局、基金会:

  为进一步强化基金会日常监督管理,改善服务,保持基金会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管理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职能职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意见》《实施意见》均明确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二)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职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意见》《实施意见》均明确规定:实行双重管理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二、基金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一)始终坚持基金会公益属性发展方向。基金会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通过登记、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会的规范管理。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若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基金会管理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主动接受年度检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未参检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其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同步推送至“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等,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基金会,将年检降档、评估降级,不得参加等级评估、不被推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要强化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严格落实依法办会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基金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基金会开展重大活动、换届、接受境外捐赠、评比表彰、产生关联交易、对外开展投资等活动,应当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汇报,确保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

  2022年10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郡珂0871—65731405

  张水菊0871—65730178 )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1983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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