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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云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将附件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将附件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会通知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在附件2《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办案人员意见”后增加“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1987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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