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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征求了区县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市民政局相关处室的建议意见,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印发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6章8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概念,市、区县民政部门对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儿童权益保障等内容。

  二是服务对象。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保障水平,并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类型以及市级、区县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符合条件儿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机构服务。从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寄养送养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对机构内功能区域设置、女童特殊照护、患病儿童医疗救治、寄养送养管理等内容作出严格要求。

  四是机构管理。细化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入院、离院、机构安全、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综合管理六个方面工作任务。对儿童出入院的流程、需保存的档案,儿童隐私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入职查询、财务管理以及值班值守、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保障和监督。鼓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通过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安置、社会工作、精神关爱等方面开展服务,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水平。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是附则,规范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适用范围

  全市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

  四、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3.家庭寄养经费:是指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儿童福利处

  2022年11月7日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211/t20221107_1126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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